(2014)邵执行字第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傅美玲、谢德元、李昭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傅美玲,谢德元,李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517-2号申请执行人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金花,总经理。被执行人傅美玲。被执行人谢德元。被执行人李昭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融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美玲、谢德元、李昭忠追偿权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傅美玲所有的房产和提取被执行人李昭忠的工资,但都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另申请执行人又撤销对被执行人谢德元的执行申请且经向国土、住建、工商、车管、金融部门查询,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