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蒋松珍与张志能、董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5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松珍,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51-1号原告:蒋松珍,女,回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燕。被告:张志能。被告:董慧玲,女,汉族,1969年5月18日出生。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能。被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宇。被告:吴晓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松珍诉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松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张志能、董慧玲、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吴晓宇31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范跃兰名下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松珍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范跃兰名下的房产(房屋坐落:合经区莲花路东、紫云路北紫云花园47幢××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建筑面积:80.72㎡;房屋坐落:合经区芙蓉路北、天都路西汇林园16幢××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建筑面积:81.57㎡),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