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武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喇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李xx,被告武xx,原告李xx诉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口头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并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应及时偿还所借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武xx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  彭九军审判员  徐晓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