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曲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邓耀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红、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撤诉、上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地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8号。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财产保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云梦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