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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夏怀明与董彭先、王来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怀明,董彭先,王来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夏怀明。被执行人董彭先。被执行人王来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29民事调解书,已通知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王来洲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