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海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英申请宣告丛胜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4号申请人:刘英,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人刘英(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丛胜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丛胜有,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系“辽普渔13030船”船员。201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经搜救,仍无踪迹。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生还可能,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丛胜有死亡。经查:丛胜有,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系申请人丈夫。2014年12月17日,丛胜有随“辽普渔13030船”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虽经多次搜救,至今仍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普兰店渔港监督及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分局北海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丛胜有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丛胜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丛胜有仍旧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7日,丛胜有因意外事故失踪,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仍下落不明,现经有关部门证明,丛胜有已无生还可能,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英作为丛胜有之妻,申请宣告丛胜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丛胜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