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李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2676号原告王建民,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书理,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王建民妻子。被告李拥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付林审 判 员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红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卫华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