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王环、王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王环,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潘敏,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环,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书院西路19幢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208080914。被执行人:王静。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环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号牌:浙C×××××,发动机号:C738046,车辆识别号:LVGBE40K29G463147)。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王环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2)温龙商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