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阳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265号原告杨阳,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杨广军,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4548-2。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登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彬,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杨阳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理中,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