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民初字第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宇与赵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赵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656-1号原告王宇。法定代理人王明亭。委托代理人宋敏君。被告赵洪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负责人王剑。委托代理人马慧。原告王宇与被告赵洪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重新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