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劲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914号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被告刘劲松,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劲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