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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941号原告:谢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南安乡。被告:赵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永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