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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童复旦与孙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复旦,孙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8-1号申请执行人:童复旦,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童学周,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初生,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童复旦与孙初生(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执民字第5080号案中对被执行人孙初生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家塘头村塘下的房屋进行处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孙初生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45元,执行费2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