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邱雨与于明月、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雨,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执字第530-1号申请人邱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于明月,男,汉族,公务员,住敖汉旗。第三人于洪波,男,蒙古族,公务员,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于洪波在敖汉旗地税局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每月冻结4000元,冻结限额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