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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琴、郭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丽琴,郭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柳,系公司售后站长。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下西坝滨江大道旭日汽车园雪佛兰4S店。被告:赵丽琴,女,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郭波,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系被告赵丽琴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琴、郭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灵通金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