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啟秀与仙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啟秀,仙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仙行初字第32号原告陈啟秀,女,住仙游县。被告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詹国荣,局长。原告陈啟秀不服被告仙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啟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啟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啟秀负担。审 判 长 吴丽仙审 判 员 林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瑜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