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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等与赵某丁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丁。一审原告:赵某乙。一审原告:赵某丙。再审申请人赵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丁,一审原告赵某乙、赵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键担任审判长,翟连颇主审本案,单克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二审已经查明,赵某甲提交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庄世明是其所找;事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09)胶民初字第2157号案件中,赵王氏的委托代理人庄世明也是赵某甲联系的;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也系赵某甲找庄世明办理。综合上述情况,二审认为本案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庄世明与继承人赵某甲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该代书遗嘱的形式上有欠缺。赵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驳回赵某甲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赵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代理审判员  单克强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