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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3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茂凡与朱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凡,朱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03838号原告:张茂凡,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朱少峰,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凡与被告朱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茂凡承担。审 判 长  卢荣富审 判 员  徐其富人民陪审员  丁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