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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高丽港小区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8897-5。负责人林玉安,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林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8962-8。法定代表人杨丽虹,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息费、罚金、代垫受理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