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与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高丽港小区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608897-5。负责人林玉安,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林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738962-8。法定代表人杨丽虹,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息费、罚金、代垫受理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杰泰石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