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孙永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孙永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洛阳村。法定代表人:王建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伟,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永火。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永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腾跃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