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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阿宝与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阿宝,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朱阿宝。被告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东街。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阿宝与被告江苏碧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阿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阿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阿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朱阿宝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