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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与吴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吴小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36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桐村镇鲁家坞***号。法定代表人:丰红晓。被告:吴小良,1971年08月11月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村信用社诉被告吴小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一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