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剑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艺鸣,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建星,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见欢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