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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