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