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陈义军、孙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07-109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陈义军,孙立华,张庆玲,陈木华,陈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0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被执行人:陈义军。被执行人:孙立华。被执行人:张庆玲。被执行人:陈木华。被执行人:陈木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陈义军、孙立华、张庆玲、陈木华、陈木涛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的(2005)川民一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5)川民一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