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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张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明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