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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及秀志诉江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及秀志,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瓦房行政村管楼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8804090912。被告:江梅,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望湖街道卫岗居委会贾小郢组1幢。被告:江林国,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及秀志诉被告江梅、江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及秀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及秀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显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