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与付正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付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56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夏定军。被执行人付正伟,男,汉族,户籍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定兴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正伟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正伟的财产(以人民币144099.8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会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