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李显军,经理。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周楠,经理。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天诚城市建设与发展投融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26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0)隆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