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冯学新与王世真、刘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新,王世真,刘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26-2号原告:冯学新被告:王世真被告:刘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新与被告王世真、刘国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王世真、刘国良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世真、刘国良名下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