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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鹏与陈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陈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53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代国,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鹏与被执行人陈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陈代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鹏借款本金83333元、律师费6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2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代国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907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