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1391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章韵燕、沈宇锋,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梦斯。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梯公司)为与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电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韵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梯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4日,原告电梯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编号为P3110441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成都分公司为被告维修保养电/扶梯12台,合同总价款为84000元,保养期为两年,自2011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款项分八次支付,付款周期为三个月,首期款10500元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之后各期款项在各付款周期的首月结束前支付。合同签订后,成都分公司按约履行了自己的全部维修保养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付清所有维保款,但其至今仅支付了63000元,仍拖欠原告维保款21000元,原告虽经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予以拒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物业公司立即向原告电梯公司支付维保款21000元和违约金6132元(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暂算至2014年7月20日)及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电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编号为P3110441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拟证明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之间关于12台电/扶梯维修保养的合同关系;2、保养记录(维保单)一份(共计84页),拟证明成都分公司依约对上述合同项下12台电/扶梯进行正常保养维护,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物业公司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于原告电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物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放弃了提出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成都分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分公司。本院认为: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现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应当承担支付维修保养费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成都分公司系原告设立的分公司,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电梯维修保养费及违约金,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21000元;二、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6132元(暂算至2014年7月20日,此后以21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78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被告成都嘉恒展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56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波代理审判员 郁莺人民陪审员 闵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