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冉X诉被告许XX拖欠玉米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X,许XX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冉X被告许XX原告冉X与被告许XX拖欠玉米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由审判员赵庆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X,被告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X诉称,被告许XX从事粮食加工(带机器到农户家),2013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卖玉米59378市斤,单价每市斤0.805元,卖粮应得款47,800.00元,被告已付28,000.00元,被告许XX在欠款处签字,5日后结清。到期后,被告未给付,要求被告许XX偿还拖欠的玉米款19,8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许XX欠玉米款19,800.00元。被告许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是这个玉米确实通过我,被尤立强买走了,尤立强已经通过我分批给了冉X28,000.00元,剩余19,800.00元未给付。我确实给原告写欠条了,尤立强也给我写欠条了,欠的这钱我就得有计划的偿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被告许XX将购买原告玉米59378市斤卖给尤立强,每市斤0.805元,共计卖粮款47,800.00元,被告许XX给付原告玉米款28,000.00元,尚欠玉米款19,800.00元。被告许XX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许XX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XX偿还玉米款19,8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许XX购买原告冉X玉米事实清楚,部分玉米款被告许XX已给付原告,剩余玉米款被告许XX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许XX理应积极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冉X玉米款19,800.00元。案件受理费295.00元减半收取147.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如未判决规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燮阳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