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曹树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明磊,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胡雪玲,女,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万传彬,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国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减半收取285.5元),由成都特锐泰雷兹电子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