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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蔡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抓获到案,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志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5时40分许,同案人谢秋忠、李慧锦(均已判刑)到仙游县枫亭镇海安村下房由被害人兰撒某经营的“兰州正宗牛肉拉面”店内吃饭,被害人兰撒某因同案人谢秋忠等人外带食品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之后,同案人谢秋忠、李慧锦则纠集陈征、陈智杰(已作相对不起诉)、被告人蔡某等多名男子持镀锌管将兰撒某经营的“兰州正宗牛肉拉面”店内玻璃、桌子、锅等物品砸毁。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兰州正宗牛肉拉面”店内被毁物品损失为人民币3902元。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陈征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兰撒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2012)仙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周某、郑某、聂某、阮某、兰某甲、兰某乙、马米某、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兰撒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4)12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同案人谢秋忠、李慧锦、陈征、陈智杰以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人民币39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系被纠集者,案发后亦能坦白认罪,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耀海代理审判员  蔡雅妮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仙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