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雪申请张显峰、张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张显峰,张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张显峰,住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张贵军,哈尔滨市香坊区好望角房屋中介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显峰、张贵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