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7682号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大厦)三层501室。法定代表人侯尊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燕。委托代理人成琦。被告北京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18号。法定代表人朴圣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德。委托代理人岳端普。本院在审理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云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