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陶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陶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56号原告:陈某甲,女,200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乙,女,200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两原告之父。被告:陶某,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陶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