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全与被告王合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全,王合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77号原告何文全,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孟春燕,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合波,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代表人隗晓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佳,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全与被告王合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文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