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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小华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09号罪犯李小华,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9日作出(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7日,本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2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5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24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小华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