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与辽宁正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辽宁正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498号原告: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杨士岗镇沈阳泵阀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8873917-6。法定代表人:吴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军。被告:辽宁正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号***室。原告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正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8元,原告沈阳艾克虎牌线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