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辽阳市中心医院与辽阳市依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阳市中心医院,辽阳依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孙度,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史艳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依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文红,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辽阳市中心医院与原审被告辽阳依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辽阳市中心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阳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史艳军、被上诉人辽阳依达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文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1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时,上诉人是否知道被上诉人为承租房所有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补偿款是什么钱?另被上诉人陈述将补偿款给付房主是否属实。应查清事实后依法下判。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塔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白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回上诉人。审判长 张丽娟审判员 喻政文审判员 曹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