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张奉久、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张奉久,李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巨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王志新,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徐鹏,系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奉久,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张奉臣,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亚东,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王志新诉被告张奉久、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新委托代理人徐鹏,被告李亚东及被告张奉久委托代理人张奉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新诉称,2011年7月,原告王志新借给被告张奉久2万元钱,被告张奉久于2014年6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李亚东为该笔欠款的担保人,欠条约定2014年8月20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欠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被告张奉久辩称,被告张奉久欠原告的钱是运费,不是借款,一共是20900元,中间原告把张奉久的车私自扣了一个星期,给张奉久造成了损失,扣车之后,张奉久给原告6000元钱,又打了2万的欠条,如果不打欠条,不给车辆,现在被告只欠原告14900元。被告李亚东辩称,当时原告扣车,张奉久给了原告6000元,但还是让张奉久打了2万的欠条,我给张奉久做的担保。欠的是运费,不是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志新与被告张奉久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2014年6月2日,原、被告之间算账后由中间人王长海为双方书写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张奉久欠王志新运费贰万零玖佰元整,¥20900.00元整。张奉久2014年6月2日另外,8月份3100元,加报销2045元,找到李玉国后算清账再付给王志新。张奉久6月2日经奚现芝、王长海调解。奚现芝王长海2014.6.2。”2014年6月6日,经中间人王长海调解,偿还原告6000元钱后,王长海又为原、被告双方重新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张奉久欠王志新贰万元正(¥20000.00)定于2014年8月20号钱还清。欠款人:张奉久担保人:李亚东2014年6月6号中间人:王长海。”后二被告张奉久、李亚东均未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00元。二被告作出如上辩称,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欠条、调查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并无异议。2014年6月6日被告张奉久偿还原告6000元现金后,又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2万元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奉久支付欠款2万元,本院应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亚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自2014年8月20日前还清欠款。利息应自2014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执行,原告要求自打欠条之日起执行利息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奉久归还原告王志新货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还清;二、被告李亚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奉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姚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滕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