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爱芹诉被申请人张佩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爱芹,张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杨爱芹,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张佩文,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爱芹诉被申请人张佩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爱芹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佩文名下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一辆。同时申请人杨爱芹自愿以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佩文名下的五菱牌小型客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杨爱芹名下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