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31岁,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男,32岁,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朱某名下位于白银区王岘东路房屋过户至彭媛媛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