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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31岁,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男,32岁,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将朱某名下位于白银区王岘东路房屋过户至彭媛媛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