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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某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