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女,生于1985年8月2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告:葛某某,曾用名葛某,男,生于1985年5月1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亚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19生一女孩,取名葛某菲。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我,也不关心我的生活。2014年8月我们开始分居生活。故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葛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7月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3月19生一女孩,取名葛某菲。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双方均在外务工。从2014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共同搞好家庭生产生活,构建和谐家庭。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有矛盾,相互关心较少,但双方为谋生计在外奔波,实属为了使家庭生活更好。由于双方长期在外务工,致使沟通、交流太少,加深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了一个女孩,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多交流,就能更加增进夫妻感情,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构建和谐家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