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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642-2号原告刘某。被告薛某。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6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和好,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薛某名下3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