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薛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642-2号原告刘某。被告薛某。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64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调解和好,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薛某名下30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