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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易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红军申请执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1578号申请人:李红军,男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29号东方广场C座第16层。负责人胡飚,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人韩红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843.45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