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执异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聪与全力、曲伟、周春明、刘秀坤、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力,曲伟,周春明,刘秀坤,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异字第00026号案外人马聪,男,回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李勇义,辽宁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全力,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委托代理人程飞,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曲伟,女,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执行人周春明,男,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刘秀坤,女,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已去世)委托代理人刘志金,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抚顺市悦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定代表人夏生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大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全力申请执行周春明、曲伟、刘秀坤一案中,案外人马聪于2014年11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聪称,请求解除对晟原书苑项目土地房屋的查封。案外人与第三人于2012年6月11日签订东洲区十中南地块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并在抚顺县公证处予以公证。约定此项目(后命名为晟原书苑)完全由案外人承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自行结算。第三人向被执行人的借款全部投入到虎台雅居项目中,此借款与案外人没有法律关系。本院查明,2013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抚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秀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全力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97.3287万元、逾期利息。周春明、曲伟对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2014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4)抚中民三终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第三人与任雨签订的借款合同标的600万元是由曲伟和金淑文各出资300万元构成,即曲伟对第三人有300万元的到期债权。2014年10月24日,本院向第��人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第三人在执行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2014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3)抚中执一字第0004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曲伟在第三人的到期债权30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查封第三人开发的位于抚顺第十中学南侧的晟原书苑X号门市房,面积301.54平方米。2012年6月11日,第三人与案外人签订东洲区十中南地块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案外人一次性支付第三人承包费200万元,案外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外债权债务自行结算,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三人负责提供此开发项目的所有原审批手续,无条件地提供各项审批手续所需的公章、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手续。该份协议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抚顺县公证处公证。本院认为,晟原书苑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均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办理,人民法院查封第三人名下财产并无不当。案外人马聪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聪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左健审 判 员 巩 权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俊杰 搜索“”